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表示,人工智慧(AI)技術之發展為我們帶來了前所未有之便利性,但同時也引發了新的法律挑戰。
近年來,人工智慧(AI)技術日新月異,其中圖像生成技術的發展尤為顯著,許多人樂於運用 AI 將自身或親友的形象轉化為特定風格,例如廣受歡迎的吉卜力工作室動畫風格,然而,在享受科技便利之餘,莊鈞翔博士將深入探討此類行為可能觸及的法律議題,並協助國人釐清 AI 生成圖像的法律邊界。
一、吉卜力畫風的法律保護
吉卜力工作室(Studio Ghibli)以其獨特的動畫風格享譽國際,此風格不僅是一種視覺表現,更蘊含了吉卜力工作室多年累積的創意與心血,從法律角度而言,這「吉卜力畫風」可能受到以下權利保護:
(一)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吉卜力動畫中的人物角色、場景設計、美術元素等,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未經授權重製、改作,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出自於《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92 條。
(二)商標權:
吉卜力工作室之名稱、企業標誌及知名動畫角色,可能已在台灣註冊為商標,依《商標法》第 68 條規定,於商業用途上,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可能構成對商標權之侵害。
(三)其他智慧財產權:
吉卜力工作室之動畫作品,亦可能涉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其獨特之動畫製作技術、角色設計方法等。
二、智慧財產權之潛在侵害途徑
(一)著作權侵害:
1、重製:依《著作權法》第 22 條規定,未經授權,以任何形式直接複製吉卜力動畫中的人物、場景等美術著作,例如:透過掃描、翻拍或數位下載等方式,均可能構成重製行為。
2、改作:依《著作權法》第 28 條規定,未經授權,將吉卜力動畫中的人物、場景等美術著作進行修改、變形,並以此創作出新的衍生作品,例如:將角色改為 Q 版造型、變更場景的色彩配置等,均可能構成改作行為。
3、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 26 條規定,未經授權,將吉卜力動畫中的人物、場景等美術著作上傳至網路平台,使公眾得以瀏覽、下載,例如:上傳至公開社群媒體、影音分享網站等,均可能構成公開傳輸行為。
(二)商標權侵害:
1、商標使用:依《商標法》第 68 條規定,未經授權,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吉卜力工作室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例如:在 T 恤、馬克杯等商品上印製吉卜力動畫角色圖案並進行販售,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
2、其他智慧財產權侵害:未經授權,使用吉卜力工作室所擁有之專利技術、營業秘密等,例如:盜用其動畫製作流程、角色設計概念等,可能構成對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三、如何取得合法授權
莊鈞翔博士提醒國人若欲合法使用吉卜力畫風,應事先取得吉卜力工作室之正式授權,其取得授權之途徑可能包括:
(一)洽談授權合約:
直接與吉卜力工作室或其在台灣地區之授權代理商聯繫,針對授權範圍、使用方式、授權費用等細節進行協商,並簽訂正式之授權合約。
(二)參與授權活動:
密切關注吉卜力工作室是否舉辦相關之授權活動,並積極參與,以尋求取得授權之機會。
四、合法使用之範圍界定
在取得合法授權後,務必嚴格遵守授權合約中之各項條款,在授權許可之範圍內使用吉卜力畫風,例如:
(一)授權範圍:
僅限於授權合約中明確允許之使用方式、用途及地域範圍等,例如:僅限於個人非商業用途、僅限於台灣地區使用等。
(二)使用限制:
不得違反授權合約中所載明之使用限制,例如:不得擅自修改原作、不得將其用於不雅或不當之用途等。
(三)標示來源:
在使用吉卜力畫風時,應清楚標示出處來源,例如:註明「本作品使用了吉卜力工作室授權之畫風」。
五、AI 生成圖像之著作權歸屬
關於 AI 所生成之圖像之著作權歸屬問題,在現今台灣法律界仍屬新興且具高度爭議性之議題,現行《著作權法》尚未針對此類情況做出明確規範,莊鈞翔博士囑咐並建議,一般而言,未來有機會存在以下幾種不同之認定方式:
(一)AI 作為輔助工具:
若 AI 僅被視為一種輔助創作之工具,而人類在創作過程中扮演主導角色,並投入相當程度之創意發想,則該圖像之著作權可能歸屬於人類創作者;例如:人類提供了極為詳細之指令,並對 AI 所生成之圖像進行了大幅度之調整,使其具有獨特性。
(二)AI 自主創作:
若 AI 具備高度之自主性,能夠獨立完成圖像創作,而人類僅提供非常簡略之指令,則其著作權歸屬有其可能將產生爭議,雖部分學者認為,不應賦予 AI 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人類之創作成果,而非機器之產出,此觀點或可參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688 號刑事判決」中對於著作權法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之意旨,但還是要提醒過去判決亦有機會隨著潮流及世代法令之演進,而有不同的判決產生。
(三)使用者協議:
某些 AI 圖像生成平台,會在使用者協議中明確約定 AI 生成圖像之著作權歸屬,例如:約定歸屬於平台所有,或是歸屬於使用者,因此,使用者在使用此類平台時,應仔細閱讀並充分理解相關條款。
六、利用 AI 生成未授權畫風之法律風險
畢竟,倘若利用 AI 生成未經授權之吉卜力畫風甚或其他風格圖像,未來極有可能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國人不可不知:
(一)著作權侵害訴訟:
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規定,吉卜力工作室有權對侵權者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要求其賠償所受損害、並停止侵權行為。
(二)商標權侵害訴訟:
依《商標法》第 69 條規定,若將 AI 生成之圖像用於商業用途,且涉及吉卜力工作室所擁有之商標,則可能面臨商標權侵害訴訟。
(三)刑事責任:
若侵權情節重大,例如:大量重製、公開傳輸未經授權之吉卜力動畫,則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92 條等刑事罪名,而須承擔相應之刑罰,得不償失。
(四)商譽損害:
侵權行為可能會對吉卜力工作室之商業信譽造成損害,進而導致其遭受經濟上之損失。
七、AI 生成圖像之法律底線需尊重既有權
在 AI 技術快速發展之時代,我們更應當重視對既有智慧財產權之尊重與保護,在使用 AI 生成圖像時,應謹守以下原則:
(一)尊重他人著作權:
避免使用 AI 生成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高度相似之圖像。
(二)避免商業用途:
若未取得合法授權,切勿將 AI 生成之圖像用於任何商業目的。
(三)詳閱使用者協議:
在使用 AI 圖像生成平台時,務必仔細閱讀使用者協議,充分了解 AI 生成圖像之著作權歸屬以及相關之使用限制。
(四)註明出處來源:
若在非商業用途下使用 AI 生成之圖像,建議註明其出處來源,例如:「本作品由 AI 生成,風格參考吉卜力動畫」。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衷心建議,國人在 AI 技術運用時,應強化以下觀念:
1、強化智慧財產權教育: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眾之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方能提升社會大眾對於相關法律概念之認知與理解。
2、政府需及早建立 AI 生成圖像之法律規範:立法機關應儘速制定關於 AI 生成圖像之法律規範,明確界定其著作權歸屬及使用限制等相關議題,避免日後紛爭。
3、鼓勵產業自律:各 AI 圖像生成平台應加強自我約束,建立完善之著作權保護機制,以避免使用者發生侵權行為,成爲新社會亂象。
謂此,在享受科技進步所帶來之益處之餘,國人更應當重視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未來就能避免任何可能構成侵權之行為,唯有如此,國人才能真正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並促進立法,以確保創作者和授權使用者彼此之合法權益,並能依法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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