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瑋/台中報導/〉
迄今,創作效益與法律規範間之協奏躍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日益受到各界關注,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今日與業界先進【賣厝阿明】阿明哥,彼此交流剖析《著作權法》如何為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提供堅實保障,並探討在數位時代下所面臨的新挑戰與前瞻趨勢。
隨著科技發展,出版品的定義已從傳統的實體印刷擴展至多元的數位形式,無論是實體印刷的書籍、新聞,抑或是網路上發佈的專欄文章、新聞報導,皆受到《台灣著作權法》的嚴謹保護,面對日益複雜的著作權議題,釐清現行《台灣著作權法》的規範與應用,對於廣大創作者、出版業者乃至於一般大眾而言,都顯得至關重要。
第一章、【著作權的本質與自動取得原則】
一、創作即享有:著作權的自動生成與其重要性
莊鈞翔博士首先闡明,台灣著作權法遵循國際主流的「創作保護主義」,這項原則的核心在於,當一件作品從法律角度上完成並具備原創性時,著作人從作品完成的那一刻起,便自動且賦予享有著作權,無須經過任何登記、註冊或其他行政手續 ;這項制度的設立,旨在即時有效地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文化藝術的繁榮發展。
《著作權法》第10條明確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這是著作權自動取得的法律基礎,這種「自動取得」原則極大地降低了創作者取得法律保護的門檻,促進了創作活動的自由與便捷;然而,其潛在的挑戰在於,當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時,創作者必須自行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作品的創作時間、內容及著作權歸屬 。
因此,儘管法律上無需登記,但為避免未來潛在的法律糾紛,實務上仍強烈建議創作者應妥善保存其創作過程的紀錄,例如草稿、修改版本、發布時間戳記等,甚至可考慮向具有合法設立資格的著作權協會進行自願性登記,以作為未來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 。
二、創作者的權能: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全面解析
莊博士進一步闡釋,著作權實際上包含了兩大類權利:
(一)著作財產權:保障著作人的經濟利益。
著作財產權讓創作者的作品能帶來金錢收入,這種權利可以賣給別人、傳給家人,或授權給公司使用,跟不能轉讓的「著作人格權」不同;這份得天獨厚的權利涵蓋了多重面向,確保創作者的心血結晶不被任意侵犯,其中重要的權利包括:
1、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專有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其著作之權利 ,這涵蓋了將作品從一種形式複製到另一種形式的所有行為。
2、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1條:
著作人專有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之權利 ,莊博士特別指出,在網路時代,此權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數位內容傳播的核心。
3、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方法,就原著作的內容另為創作之權利,這賦予創作者控制其作品衍生利用的權力。
4、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1條:
著作人專有決定是否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權利,例如公開販售或贈與其作品。
此外,著作財產權還包括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共同構成著作人對其作品經濟利用的全面保障 ;隨著數位內容的爆炸式增長,「公開傳輸權」的侵權案件在近年來呈現顯著上升趨勢,甚至在數位侵權判決中佔比最高,達到50% ,這反映了網路傳播的便捷性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緊張關係,也使得著作財產權中公開傳輸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二)著作人格權:維護其與作品之間的人格連結和精神利益 。
1、著作人格權:創作者精神連結的永久保障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與其著作之間不可分離的精神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 。
2、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專有決定其著作是否以及何時、以何種方式公開發表之權利 ,這是創作者首次向公眾揭示其作品的自主權。
3、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這確保了創作者的署名權利。
4、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權利保障了作品的完整性和創作者的聲譽。
謂此,著作權的雙重屬性,對創作者和利用人而言都具有深遠意義,創作者在授權時需明確哪些財產權被授權,同時確保其人格權不受侵犯,對於出版商或內容平台,則需精確界定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尤其在跨媒體、跨平台利用時,避免因權利不清而引發爭議,著作人格權的保障,確保了創作者即使將著作財產權轉讓,其作品的精神價值與個人聲譽仍能得到維護。
第二章、【數位時代的挑戰與合理使用的平衡藝術】
一、網路轉載的界線:
莊鈞翔博士明確指出,公開傳輸權在數位環境下的應用與侵權案例,國人大都應先瞭解「網路轉載的界線」,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不得將作品任意轉載至個人部落格或社群媒體,這構成對著作人「公開傳輸權」的侵害,進一步闡述,近年來台灣的數位內容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對公開傳輸權的侵害佔比最高,達到50% 最常見的侵權態樣包括:
(一)未經授權將歌曲、影音內容上傳至影音平台。
(二)開發應用程式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的影音連結供使用者觀看(如非法機上盒、影音APP)。
(三)以及未經同意下載他人照片並加註文字後上傳網路等 。
畢竟網路技術的演進使得侵權行為更為隱蔽和便捷,例如,單純提供超連結本身不直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行為,但若行為人明知所連結的內容為非法上傳,卻仍積極提供便利,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非法公開傳輸,進而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這對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和內容平台提出了更高的注意義務要求。
數位侵權的普遍性,使得著作權人證明實際損害變得困難,為此,《著作權法》已增訂,被害人可選擇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如權利金),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作為損害計算依據,以減輕舉證責任,提升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的意願;這鼓勵著作權人透過民事途徑維護權益,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議。
二、權利與公益的平衡:合理使用原則的判斷標準與實踐
莊鈞翔博士指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一項重要的平衡藝術,它允許在特定限制條件下利用他人著作,而無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且不構成侵權,這旨在調和著作權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會綜合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以下四項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考量利用行為是為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通常,非營利教育目的的利用較易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二)著作之性質:
被利用著作本身的特性,例如是否為工具書或公開演說等。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引用部分著作而非全部,且所佔比例應屬合理範圍。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判斷該利用行為是否會取代原著作的市場價值或潛在收益。
莊博士表示在學術研究、新聞報導等特定情況下,雖可合理引用他人作品,但出處標示是尊重著作權的底線《著作權法》第64條明確要求,依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著作權法於2021年進行了大幅修正,增訂或修正了多項合理使用規定,例如,為因應遠距教學的普及,增訂學校對有註冊的學生進行遠距教學時,在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無需付費。
但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的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則需支付使用報酬,此外,為促進文化傳承與典藏,《增訂》國家圖書館為避免館藏著作滅失、毀損,可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並於一定條件下提供館內線上閱覽,這些修法動作顯示著作權法透過持續的調整,不斷適應新的科技應用和社會需求,以在保護創作者權益與促進知識自由傳播之間取得動態平衡;對於創作者和內容使用者而言,理解合理使用原則的判斷標準至關重要,僅僅標示出處並不等同於合理使用,仍需綜合考量上述四項因素;在面對複雜或不確定的情況時,尋求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是最佳的風險規避方式,以確保合法性並避免潛在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出版授權的實務洞見與創作者權益保障】
一、出版合約的智慧:從一次性授權到多元權利配置
莊博士提出實際洞見,像出版品的轉載與授權國人常不清楚要如何處理,例作品投稿至報刊雜誌通常僅為「一次性授權」,意味著媒體僅取得該次刊登的權利;若媒體欲取得更廣泛的權利(例如將專欄集結成書、進行數位發行或改作),則必須與作者另行簽訂契約,確保權利範圍清晰明確。
二、授權類型主要可分為:
(一)專屬授權:
在授權標的範圍內,權利專屬被授權人(出版社)擁有,任何第三人(包括作者本人)都無法利用 。出版社通常會尋求專屬授權,以確保其在出版和發行上的獨家權益。
(二)非專屬授權:
著作人可保留自行利用的權利,並可再授權給其他第三人利用 ,在數位出版領域,特別是電子書,實務上常約定為非專屬授權,這有利於作者與不同平台或業者合作,擴大作品的推廣效益。
(三)獨家授權: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獨家授權是單獨授權給特定出版社,該出版社不得再轉授權給第三人,但通常不排除作者自行利用 。
莊博士提醒,隨著電子書、有聲書等數位載體的興起,出版合約必須與時俱進,明確約定授權範圍是否包含各類數位利用方式及散布平台,例如,將語文著作改作錄音著作(有聲書)涉及「改作權」,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報酬計算,均需另行協商並於契約中明訂 。
早期出版業的「出版權讓與契約」對出版品的轉載與授權提出疑問通常僅限於紙本書籍的印刷出版,並不包含數位發行,然而,在當前數位內容為王的時代,若合約未明確涵蓋數位版權,將可能導致權利真空,或需重新協商,這凸顯了合約條款必須與時俱進的重要性。
「一份完善的出版合約」應明確約定授權標的物(書名、字數)、授權地域範圍、授權期間(包括自動續約與自動終止條款的風險)、報酬計算方式(版稅、權利金、累進版稅率、預付版稅)以及擔保條款(作者保證其為著作創作人且內容無侵權情事) 。
創作者在簽署任何出版或授權合約前,應充分理解不同授權模式的權利義務,並仔細審閱合約中的每一個細節,特別是關於授權範圍、期間、報酬及續約條款,必要時,歡迎尋求【中華企業策略發展學會】專業律師群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化保障,避免權益在不知不覺中受損。
三、徵稿競賽與合作:預先釐清著作權歸屬的重要性
莊博士特別提醒,無論是參與徵稿競賽,還是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創作者務必在參與活動前,仔細閱讀相關條款,特別是關於著作權歸屬的約定,以保護自身權益 User Query,許多競賽或合作協議中,可能包含要求參賽者或合作方將其作品的著作權(或部分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主辦方或合作夥伴的條款。
若創作者未仔細閱讀或理解這些條款,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了其作品的未來商業利用、改作或再授權的權利;這不僅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更關乎創作者的商業策略和長期發展,預先釐清權利歸屬,有助於創作者避免未來作品被無償利用或限制了作品的後續發展可能性,確保其創意勞動能獲得應有的回報和控制權。
第四章、【智慧財產權體系下的著作權定位與未來展望】
一、概念釐清:
(一)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這是一個最廣泛的概念,涵蓋所有基於人類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例如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和著作權等。我國透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分別加以保護 。
(二)著作權Copyright: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具體類型,專門保護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的創作,如語文、音樂、美術、攝影、視聽、電腦程式等,其核心在於保護「表達」而非「思想」 。
(三)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
著作權法則是規範著作權的具體法律條文,旨在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是著作權制度運作的法律框架 。
著作權法作為智慧財產權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其修訂和解釋往往受到整體科技進步、產業發展和國際趨勢的影響,例如,數位化和人工智慧的興起,直接促使著作權法不斷調整以應對新的挑戰,確保法律的適應性;清晰理解這些概念的區別與聯繫,對於創作者、企業和法律從業者都至關重要,它有助於在面對相關議題時,能有更宏觀且精準的判斷,並有效運用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工具來保護其創新成果,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二、AI創作的著作權議題:人類創意的核心價值與法律挑戰
2025年最受關注的必定是「AI創作議題」,根據智慧財產局於今年5月20日發布的最新說明,針對以人工智慧(AI)作為創作工具的著作權問題,其主要觀點為 :
(一)AI作為輔助工具:
當人類在創作過程中實際投入創意,並將AI視為輔助工具時(例如使用AI繪圖軟體後進行後製修改),這些創作成果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歸該自然人所有,人類的創意投入是享有著作權的關鍵 。
(二)AI獨立創作:
若創作完全由AI獨立完成,且人類並未實際投入創意(例如僅輸入提示詞而無後續實質修改),則該創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AI並非自然人,缺乏人類精神的投入,不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人」的定義 。
莊鈞翔博士表示【人類創意投入的程度】是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即使是AI生成的作品,若使用者後續進行具有創造性的實質修改,並投入個人創意,那麼這段人為參與的創作成果就有可能享有著作權 。
為了在未來主張著作權,創作者在使用AI工具時,應保留詳細的創作過程紀錄,包括提示詞Prompts、修改版本、設計草稿等 ,同時,莊博士慎重建議《AI生成內容》仍可能存在侵權疑慮,特別是當其內容與現有受保護的知名IP或他人作品高度相似時,使用者仍需承擔潛在的侵權責任 。
AI技術的飛速發展對現行著作權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迫使各國法律界和智慧財產主管機關積極探索如何界定AI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依照台灣智慧財產局的見解,與國際主流趨勢一致,強調「人類創意」在著作權保護中的核心地位。
儘管智慧財產局已對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給出了初步指引,但AI訓練過程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以及AI生成內容與現有作品高度相似時的法律責任,仍是懸而未決的複雜議題;這將促使AI開發商和使用者共同探索負責任的AI應用模式,並可能推動未來著作權法的進一步修訂,以應對這些新興挑戰。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最後呼籲,《著作權法》不僅僅是保護創作者權益的法律工具,它更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基石;唯有在健全且與時俱進的著作權法保障下,創作者才能無後顧之憂地持續投入創作,產出更多元、更高品質的文化和知識產品,從而豐富我們的社會文化寶庫。
相對地,法律保障也鼓勵了出版商、投資者等相關產業鏈對內容創作的投入,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共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蓬勃發展;健全的著作權法制,不僅能吸引國內外優秀創作者,也能提升台灣在國際文化產業中的競爭力,同時,透過對合理使用的彈性解釋和對新興科技議題的積極回應,也確保了知識的合理傳播和創新應用,促進社會整體進步。
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 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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