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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期限延長(圖/財政部提供)
《拍新聞/網記 龐利朝/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經總統於111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將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前揭修正條文明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可減徵40萬元貨物稅稅額:
    一、 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二、 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或93年1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局提醒,前揭退稅申請作業須依「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辦理,請車主留意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須登記為同一人所有,且應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或海關提出申請,避免退稅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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