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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犯罪之法律規制與治理前瞻:針對洗錢與詐欺防制之系統性剖析建議

〈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瑋\台中報導〉

 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s)憑藉其科技賦予之去中心化特性、化名特性(pseudonymity)及跨國界流動便捷特性,已然成為全球金融科技領域之顯學;然其所衍生之詐欺、洗錢等「科技型犯罪」(Tech-facilitated crime)亦同步對現行法秩序構成嚴峻挑戰,此等行為可能同時觸及《中華民國刑法》之詐欺罪章及《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數據,我國2023年度詐欺案件所致財產損害已逾新台幣70億元,其中逾三成與虛擬通貨之不當利用高度關聯,犯罪組織常利用「個人幣商」(P2P Exchangers)之隱匿性、「境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Offshore VASPs)之管轄權隔閡、「匿名錢包」(Anonymous Wallets)之追溯障礙,以及「冷熱錢包」(Cold/Hot Wallets)轉換之技術斷點,系統性規避我國現行金融監管與刑事追訴體系。

        莊鈞翔博士鑒於此等法益侵害之嚴重性,對其我國數位資產治理提出具體之法制建構與政策方略建議。

壹、現行法制於虛擬資產犯罪防制之適用困境與挑戰

        莊鈞翔博士深刻指陳我國現行法制在應對虛擬資產犯罪時,可能所面臨四項核心問題:

一、個人幣商之查緝困境與法律適用問題

        為數眾多之個人點對點(P2P)幣商,常透過加密通訊軟體進行交易媒合與執行,其多未辦理《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亦缺乏實體營業處所。

        此種地下化經營模式,導致其身份查證與資金流向追蹤極為困難,使《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下稱《VASP登記辦法》)關於客戶盡職審查(CDD)及第6條關於可疑交易申報(STR)之義務,以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所定之相關義務,於此類個體難以有效貫徹,若其業務模式涉及《銀行法》第29條之收受存款或《管理外匯條例》之非法匯兌,則更添複雜性。

二、境外虛擬資產服務業者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VASP)之跨境監管與司法互助障礙

        我國國民常使用之主流VASP多於境外設立登記,鑒於我國與多數國家尚未就VASP監管建立直接且高效之雙邊或多邊合作機制,依循《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所揭示之跨境資金移動與國際合作原則,在實務上常遭遇資料調取延宕、證據互換困難及資產凍結執行效率不彰等問題。

        即便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及第230條發動偵查,對於境外實體之證據蒐集與強制處分亦面臨管轄權之重大挑戰。

三、錢包地址匿名性與實質受益人穿透之難題

        多數去中心化金融(DeFi)應用之錢包及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基於其設計理念,並未課予使用者進行KYC之義務;熱錢包地址得迅速汰換,而冷錢包之私鑰常儲存於物理隔離之隱蔽載體,導致傳統金融帳戶之實名制難以與虛擬資產之實質受益所有權人建立有效連結。

       此現象對《洗錢防制法》第5條之1規定(針對特定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如VASP應適用本法)及《VASP登記辦法》所規範VASP應履行之申報與內控責任,構成了間接挑戰。

四、數位證據即時扣押與保全之艱鉅性

        於刑事偵查現場,執法人員常面臨犯罪嫌疑人即時刪除錢包應用程式、移除硬體錢包或啟動遠端銷毀機制之情事,造成關鍵數位證據與不法資產永久滅失,使基於《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犯罪所得之追繳與沒收,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至第133條關於搜索、扣押與證據保全之規定,在數位資產領域之適用上遭遇前所未有之困難。

        莊博士強調,若持續沿襲以傳統金融法規思維延伸管理(例如僅部分準用《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片段規定),輔以刑偵機關被動式蒐證之模式,已不足以應對全球數位資產所引發之新型態犯罪;我國亟需以前瞻性法政策思維,積極導入「科技輔助偵查」、「風險基礎預警法制」及「實質有效之國際合作網絡」,並制定通過如民國114年公布之「虛擬資產服務法」之專法,方能重塑數位金融治理之新秩序。

貳、 核心政策建議研擬:數位資產犯罪風險控管四大專案計劃

        針對前述法制與執行層面之挑戰,建議由數位發展部擔綱統合協調之責,偕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權責機關,思考研擬「數位資產犯罪風險控管四大專案計劃」。

        莊博士建議此計畫應恪遵「法制建構優先、科技即時應用、國際協作深化、基層執法賦能」四大原則,並規劃短、中期滾動式執行方略。

        以下列出「數位資產犯罪風險控管四大專案」之建議:

【專案一】個人幣商輔導管理暨智慧化查核體系建構

        短期應設置「個人幣商自律聲明暨登錄平台」,此舉措可視為對《VASP登記辦法》關於VASP應辦理登記之一種輔助性或前導性措施。

        並由金管會、警政署聯合發布《個人幣商洗錢防制暨交易行為作業指導原則》作為行政指導暨執法初步參照,以補充現行《洗錢防制法》及《VASP登記辦法》在個人幣商監管細節上之不足;並確立「高風險交易行為態樣及通報閾值」,供已登記之VASP(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及《VASP登記辦法》)進行主動標識與追蹤。

        中期宜研議推動通過民國114年公布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並實施之可行性,此專法亦應參考美國MSB制度與日本《資金決濟法》對VASP之分類管理模式,明確納入個人幣商之法律地位、業務準則、資本要求、消費者保護、資訊揭露、以及違反時之行政罰與刑事責任,以補強現行《洗錢防制法》及《VASP登記辦法》主要側重AML/CFT義務之侷限性,並釐清與《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適用界線;同時,興建AI人工智慧技術建構「個人幣商交易網絡圖譜暨可疑行為偵測模型」。

【專案二】境外VASP合作分級與風險預警機制

        短期建議由金管會彙整分析國人高頻使用之前十大境外VASP,依其KYC/AML措施完備程度、是否遵循如FATF之國際標準、以及與我國執法機關合作態度等因素,進行風險級別評估;並組建跨部會「VASP跨境事務協調小組」,對列為高風險之VASP則公告「國人交易重大風險警示名單」,此行動旨在保護國內投資者,並間接促使境外VASP重視我國《洗錢防制法》之域外適用可能性及國際合作之必要性。

        中期則可由外交部、法務部主導,依循《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精神,積極與VASP註冊地國洽簽VASP監管合作備忘錄(MOU)或司法互助協定之補充協議;並深化與FATF虛擬資產聯絡小組之技術交流,積極爭取參與Travel Rule全球互操作性解決方案(如TRISA)之試點計畫,以符合《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關於資金移轉應包含必要資訊之國際標準,若涉及外匯資金流動,亦需考量《管理外匯條例》之相關規定。

【專案三】高風險錢包地址標識、監控與實名化鏈結

        建議短期應編列預算採購國際認可之鏈上分析工具,整合至我國現行刑事偵查與洗錢防制系統,並建置全國共享之「高風險虛擬資產地址資料庫」,並函令要求境內VASP(依《VASP登記辦法》完成登記者)必須介接此資料庫;一旦用戶地址與資料庫內標記地址發生關聯,即可啟動強化交易審查(EDD)程序,此為即可落實《洗錢防制法》第7條客戶審查義務之具體作為。

        中期則針對特定條件下之個人錢包出入金行為,研議實施「選擇性實名制綁定義務」之可行性與法律基礎,例如要求與既有之銀行實名帳戶(涉及《銀行法》關於實名制之規定)或VASP實名帳戶進行關聯驗證;並建構「錢包地址風險評級與執法反饋機制」,促進鏈上金流軌跡與鏈下實體身份之有效串接。

【專案四】冷熱錢包搜索扣押法規調適與數位鑑識量能提升

        就短期建議法務部應邀集學者專家,就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特別是第122條、第133條等),針對冷錢包、助記詞、私鑰儲存媒介、雲端密鑰等新型態數位證據之特性,研擬發布更細緻化之「搜索扣押執行參考基準或函釋」;數位發展部亦同步規劃預算,購置標準化「數位資產初步鑑識與證物保全工具包」。

        中期則評估於高等檢察署或調查局下,成立跨區域「數位資產鑑識支援中心」之可行性,並積極推動與國際執法組織及專業鑑識機構之技術合作。

參、推動架構、監督機制與社會協作

        為確保此等政策專案之有效推行與滾動修正,莊博士建議可由行政院層級設置「數位資產治理暨犯罪防制指導委員會」(建議名稱),此委員會應採「任務導向編組、定期績效評鑑、年度公開報告」之運作模式,並主動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進度報告。

        此外,莊博士特別強調公私協力(PPP)與公民參與之重要性,並延聘金融科技專家、資安技術權威、法律學者(專精刑法、金融法、科技法,並熟悉《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以及民國114年公布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通過等)、會計師、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律師群以及虛擬資產產業界與使用者社群之代表,共同組成「政策諮詢暨倫理審議專家顧問團」,為此效力。

建構強韌數位金融法秩序,迎向可信賴之數位經濟未來

        莊鈞翔博士理解我國在虛擬資產犯罪防制領域所面臨的嚴峻法治挑戰,更為未來的治理路徑提供了系統性且具操作性的政策框架,有效打擊虛擬貨幣相關犯罪,不僅是對執法科技與法律智慧的嚴格檢驗,更是國家數位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關鍵表徵。

       唯有以前瞻視野與治理永續之精神,系統性完備我國數位資產監管法制(包含儘速推動民國114年公布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之立法通過,並持續修訂《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暨其相關子法以因應新型態風險)。

        便有致提升科技偵查與數位鑑識之核心量能,以利深化國際司法合作之實質效能,方能有效遏制虛擬資產所衍生之各類犯罪,切實保護政府、國民以及金融機構之合法權益,進而推升將中華民國台灣打造成為一個「資產法規健全、金融安全可信」,並能積極參與全球數位經濟競爭之先進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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