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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駕馭變革:高階主管聘任的法律策略與永續治理之道

〈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偉\台中報導〉

當前全球企業經營環境正經歷前所未有的變革,永續發展Sustainability與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已從過去的選修課題,躍升為企業生存與基業長青的核心必修學分,在此浪潮下,企業如何遴選、聘任並管理引領航向的高階主管,無疑是決定成敗的關鍵。特別是隨著永續長CSO等新興領導角色的出現,以及營運長COO、總經理GM等核心職位被賦予更深層的永續責任,如何從法律與策略層面妥善處理聘任關係,已成為董事會刻不容緩的議題。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長期關注企業策略與永續發展的融合,深感許多台灣企業在快速變革中,對於高階主管聘任的法律框架及其策略意涵,仍有進一步釐清與優化的空間;今日,莊博士希望從策略永續與公司治理的角度,與探討台灣現行法律框架下,聘任高階主管時所面臨的契約選擇,及其對企業內部管理、法律責任乃至永續目標實現的深遠影響,這不僅是法遵Compliance的基本要求,更是企業超前部署、降低風險、提升治理效能的策略性思考。

一、法律羅盤:定位高階主管聘任的三種契約模式

       在台灣,企業與人力資源的結合,主要透過三種法律契約形式:勞動契約、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這三者在法律定義、從屬性要求、適用法規及權利義務上涇渭分明,直接影響企業與高階主管間的關係本質。

1、勞動契約:從屬性的核心框架

        勞動契約的核心,正如《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揭示,在於其「從屬性」——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此從屬性涵蓋了人格、經濟與組織三個面向,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並被納入企業組織體系。

        此契約賦予勞工最廣泛的法律保障,如最低工資、工時限制、加班費、特別休假、資遣費(參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等。然而,對於位高權重、肩負策略決策的高階主管,其工作特性是否完全符合高度從屬性的定義,常是實務上的爭議點,特別是依據《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所任命的「經理人」,因其通常擁有較大的經營自主權,勞動主管機關(如勞動部相關函釋)與法院判例(可參考最高法院就從屬性判斷之見解)多傾向認為其與企業間非典型的勞雇關係,未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全部規定,企業在訂定勞動契約時,亦應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列應約定事項。

2、承攬契約:成果導向的合作模式

        承攬契約,依據《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此契約重在「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通常獨立作業,不受定作人(企業)的指揮監督,雙方間不存在從屬關係,此模式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承攬人無法享有該法所定的勞工權益,對於聘請外部專家進行特定專案,如永續報告書撰寫或短期策略顧問,承攬契約具備其彈性;但若將負責日常營運、需長期投入的高階職位(如營運長)以承攬方式聘用,則需極度審慎,以免因具備實質從屬性而被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衍生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法律風險。

3、委任契約:授權處理事務的信賴關係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委任契約的重點在於受任人依委任人的指示處理特定事務,受任人在處理事務上保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仍須負擔《民法》第535條所定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任命的「經理人」(如總經理),其與公司間的關係,普遍被認定屬於委任關係。

       此契約模式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雙方權利義務主要依《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七節「委任」之規定及契約本身約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549條第1項賦予委任契約當事人原則上得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但也可能伴隨同條第2項關於不利時期終止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量身打造:永續長、營運長、總經理的契約策略選擇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時常面對企業董事長們最關心、且常詢問的問題:莊博士請問永續長、營運長、總經理等關鍵職位,應採用何種契約?

      莊鈞翔博士的分析如下:

1、永續長CSO:

        此職位核心在於制定永續策略、協調跨部門資源,鑑於其需要高度自主性與策略指導的角色定位,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通常較能反映其職能。

        若其職責包含大量團隊管理與具體執行,且受公司高度指揮,則需審慎評估從屬性,不排除適用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的可能性。

        特定專案思考(如首次永續報告書製作、企業永續辦公室成立)則可考慮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聘用外部專家,關鍵在於企業對此角色的實際定位。

2、營運長COO:

       負責日常營運與策略執行,介於領導與管理之間,若營運長被正式任命為《公司法》第29條所稱之「經理人」,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是明確的選項。

        若非經理人身份,則需判斷其工作受指揮監督的程度,考量其通常擁有的決策權與責任,委任契約往往更能體現其職位特性;若從屬性極高,則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亦有可能適用。

3、總經理GM:

       作為公司整體營運的掌舵者,向董事會負責,其角色與《公司法》第29條「經理人」定義高度契合,勞動主管機關已明確指出此關係多屬委任。

       因此,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是總經理最合適也最常見的契約類型,相關權責與任免應遵循《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如第29條、第31條等)。

三、契約背後的治理意涵:薪酬、責任與風險管理

       莊博士再三囑咐契約類型的選擇,不僅是法律形式問題,更牽動著企業的財務、稅務、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實踐:

1、薪酬科目與稅務:

        勞動契約薪資歸「薪資支出」,承攬報酬屬「專業服務費」,委任報酬(尤其經理人)可能入「管理費用」,不同的會計科目影響財報表達,稅務處理(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業稅法等)亦隨之不同,歡迎諮詢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專業會計師意見。

2、職業災害責任:

       勞動契約下的員工,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等規定,享有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保障。

       承攬人與委任關係下的受任人,通常不屬強制納保對象,職災責任原則上回歸《民法》侵權行為(如第184條)之過失責任判斷,企業可在契約中約定額外商業保險,以降低風險並體現關懷。

3、內部管理彈性與風險:

       靈活運用承攬或委任契約可增加用人彈性、引進專才,但風險在於,若契約形式與勞務提供的實質關係不符,被認定構成「假承攬真僱傭」或「假委任真僱傭」。

      將面臨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健保相關法規之法律挑戰與裁罰,企業務必參考勞動部頒布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與「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等指引,審慎評估從屬性。

4、高階主管行為約束:

       從公司治理高度,企業必須透過契約(尤其是委任契約)明確定義高階主管的權限、責任、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可參照《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以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與行為準則,嚴格把關其個人法律行為,防止其不當行為(如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定、刑法背信或侵占罪等)損害公司利益與聲譽,一旦發生損害,企業應有權依據《民法》(如第184條、第544條等)或契約約定向其求償。

四、策略部署:邁向永續治理的契約之道

        莊鈞翔博士表示為實現永續發展目標並強化公司治理,企業在聘任高階主管時,應採取以下策略:

1、精準評估,適配契約:

        針對每一高階職位,深入分析其工作實質、權責範圍與從屬性程度,選擇最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民法》、《公司法》等)與企業需求的契約類型;委任契約常適用於具《公司法》第29條「經理人」身份或高度自主性的高階主管,但絕非唯一選項。

2、遵循法規,明確約定:

       對於依《公司法》任命的經理人,務必採用合規的委任契約,並遵循法定任免程序(如《公司法》第29條),所有契約皆須載明職責、權限、薪酬結構、績效標準、終止條件(注意《民法》第549條)、保密義務等核心條款,力求明確。

3、風險控管,防微杜漸:

       審慎使用承攬契約於管理職,參考勞動部指引,避免「假承攬」風險,建立內部行為準則與監督機制,約束高階主管行為(符合《公司法》第23條等要求),評估職業災害保障缺口,考慮為委任或承攬關係的主管提供額外商業保險。

4、專業諮詢,確保合規:

        聘任高階主管茲事體大,創會理事長 莊博士強烈建議,歡迎企業諮詢本學會熟悉勞動法、公司法、民法以及國內、外相當專精、專研的律師們,且由律師來審閱契約內容,方能確保完全符合中華民國現行之法規。

        妥善處理高階主管的聘任契約,是企業奠定穩固治理基石、吸引與留任頂尖人才、降低營運風險的基礎工程,透過學會律師群依據各企業主思考及企業營運目標均不同下,合法合規(遵循《勞動基準法》、《民法》、《公司法》等)且具策略性的契約、建議並安排導入專案式管理之方式;企業將方能凝聚領導團隊向心力,齊心協力推動永續轉型,最終實現基業長青的宏偉目標。

        莊博士最終表示: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攸關企業未來發展的策略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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